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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 第73(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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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保全抢夺了孔雀石原石,但始终未能找到孔雀石原石的下落,认定上诉人出售了原石,但对此部分并无明确调查。

综上可以看出,一审在上诉人李保全抢劫案上仅凭被害人家属称孔雀石原石丢失就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证据并不充分,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相应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害人魏凤的尸检报告存疑,公诉方未给出明确解释。(1)被害人魏凤死因存疑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符合机械性窒息致死。同时指明,被害人魏凤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排除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的死与上诉人李保全对她的恐吓无直接关系。(2)被害人魏凤身上伤口存疑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前胸有大面积抓伤,证实为死者自己造成。尸检报告并没有说明死者为什么会抓挠自己的前胸,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是因心脏病发作造成了上述伤痕,与上诉人李保全并无直接关系。(3)认定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为李保全的鞋带花纹与被害人魏凤脖颈处的勒痕吻合;上诉人李保全当天掳走魏凤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魏凤指甲内残留有上诉人李保全的皮肤残屑。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极为常见,且在该作案工具上未能查到被害人魏凤的痕迹,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并不具备较强的排他性。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掳走了魏凤,但他供述魏凤中途溜走,两人曾发生过打斗,魏凤抓伤了上诉人李保全的手。我们应注意到,上诉人李保全被捕时,相应的伤痕只有一处,若在李保全杀人过程中造成,魏凤应激烈反抗,所留伤痕不应只有一处。且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明上诉人李保全是在何处杀害了魏凤。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我抓了抓头,看着写到一半的刑事上诉书,有些泄气。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个副院长提供的证词可以证明李保全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外,其他的部分完全是我在强词夺理。这个案子确实有些地方事实未能查清,但就整体来说,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合理推测,并认定某些事实。想了想,我抓过键盘,重新修改道:……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假设,上诉人李保全确曾杀害被害人魏凤,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又乘机拿走财物的,不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或杀人不是作为劫取钱财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的。非法占有钱财的意图是在伤害或杀人之后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我们已知李保全找上魏凤的主观意愿并非为抢劫,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适用法律不当,且仅凭被害人家属宣称孔雀石丢失,并未查明孔雀石下落就认定此罪,事实不清。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抢劫罪,而应认定无罪或盗窃罪。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4)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曾对被害人魏凤进行骚扰和威胁。我们无法排除是否因这个骚扰和威胁导致被害人魏凤心脏病突发进而死亡。但就此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显然并不合适。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以被害人死亡为客观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本罪又以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为主观要件。本案中,上诉人李保全不存在杀人动机,其本意为威胁,并不认为这个威胁会造成被害人魏凤的死亡,应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条款。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老简,跟我走一趟。”老罗冒冒失失地闯进了我的办公室,一把拉起了我。“去哪儿?”我靠在椅子里,仰头看着他,“上诉书我还没写好呢。我觉得咱们应该换个思路,把无罪辩护改成减罪辩护吧,这个容易点。魏凤有心脏病,我们可以说她的死是个意外,李保全算是过失致人死亡,至于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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